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58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58号
申请人:肖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云丰村
法定代表人:邓超平,大队长
申请人肖XX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公(交)行罚决字〔2025〕5113242400677840号〕不服,于2025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书》,并对申请人的酒驾事实重新认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肖XX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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