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42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42号
申请人:余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金鱼街2号
法定代表人:唐环宇,局长
申请人余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职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向其提交的《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再次申请》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赔偿使用刑具打残申请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2000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滥用司法职权、玩忽职守、为虎作伥、充当保护伞捏造虚假调查材料对申请人及儿子曹玉诚实施打击报复,分别实施多种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使用刑具,雇佣社会人员将申请人打成脑伤综合征九级伤残,至今未愈。经申请人数年申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执法使用刑具的行为违法,并作出(200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经仪陇县人民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系赔偿义务机关,但至2024年被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出书面答复。2025年3月6日,申请人第二次书面向被申请人确认司法侵权赔偿义务的问题,申请人几次催促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均无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内容为:“余XX因1998年以来遭受司法侵权、伙同仪陇县保平镇、安乐乡党政干部编造虚假事实证据,联合报复、陷害。执法使用刑具打残申请人。由于申请司法赔偿法院认为理应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因此申请人再次依法向公安机关递交司法侵权赔偿申请,但是2024年至今一直无结果,现依法继续申请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及时一周内依法解决,进行公开听证核实证据。”
经核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一事,已于2008年11月11日,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被申请人按照判决书内容已对申请人作出赔偿。同时申请人多次上诉,并提出新的赔偿诉求。2014年6月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赔偿,但是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对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赔偿,故不应该再次履行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系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安乐乡政府无理取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由,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2000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拘留,拘留过程中,申请人左额部受伤。2001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同年5月23日,申请人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伤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所致,亦无证据证明属其他人所为,应推定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并由此承担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包括正常生理的CT扫描费、无异常的鉴定费和医生建议门诊随访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以及出院后又用去的医药费等。后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仍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11月11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实体处理欠妥,申请人的赔偿费用应包含门诊、检查、住院医治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交通住宿费和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共6316.53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2008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上述判决未解决申请人伤残赔偿的问题,2008年12月15日,申请人委托四川省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所经鉴定认定申请人因“癫痫轻度”系九级伤残。2009年1月10日和2011年1月3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以信访答复形式表明不同意给予赔偿。2014年,申请人起诉至仪陇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续医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拒绝重新鉴定且无正当理由。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不能证明伤害后果与被申请人的执行拘留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申请人主张的抚养费、续医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赔偿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6日和9月20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和《再次申请确认赔偿》:依据(200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2020)南中法民再终字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人申请司法赔偿。2025年3月6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再次申请》:申请人因1998年以来遭受司法侵权,因法院认为要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司法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依法解决并进行公开听证核实证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签收。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再次申请、邮寄单、再次申请确认赔偿、申请、行政赔偿判决书〔(200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2014)南行终字第43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应以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相应管理职责且有实际履行的可能为前提。本案中,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再次申请》内容看,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因1998年遭受的司法侵权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请求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按照(200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也不具有履行的可能。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张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对原一、二审的判决进行更正的行为,系纠错,应对其予以赔偿,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余XX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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